温州市制笔协会文件
温笔协(2017)07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制笔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和有关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及国家、省市标准化有关规定,推进温州制笔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制笔行业健康发展的需求,弥补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能覆盖领域的不足,使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规范化,温州市制笔协会
特制定《温州市制笔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温州市制笔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市制笔协会
2017年05月20日
温州市制笔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温州制笔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制笔行业健康发展的需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及国家、省市标准化有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
第三条 协会标准化工作职能部门为标准化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团体标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制修订和实施团体标准。
协会将设立标准化专家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的审查工作。专家委员会由协会、大专院标准化管理和重点企业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进性:团体标准的技术指标应高于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水平,鼓励采用、引进、转化国际标准;
(二)先行性:对目前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又不能及时立项列入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计划的,鼓励制定协会团体标准,待条件成熟时,申请转换为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一致性:协会团体标准应与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有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
(四)制定过程保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示例: T/WBX XXX-XXXX
XXXX 发布年号
XXX 发布顺序号
WBX 温州市制笔协会代号
T/ 团体标准代号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管理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订等。
第七条 会员单位和有关组织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向协会标准化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任务和目的、意义或必要性,主要适用范围和技术指标、工作计划、起草单位、标准化工作组成成员情况、经费来源及使用计划,以及申请期间初步收集的资料、国内外现状分析,必要的检验验证的基本情况等。
第八条 协会标准化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项目立项可行性论证会议,提出是否通过论证的书面意见,并负责通知项目立项申请者。
第九条 经论证通过的项目,由标准化办公室报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以协会名义正式发文立项。需要对项目进行补充论证的,则应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
第十条 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将确定主要起草人员、起草单位,组成标准化工作组进行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
第十二条 标准化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草案后,应当向涉及本标准内容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以信函方式征求意见,同时在协会网站(WWW.WZPEN.CN)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对所有意见,应当说明依据和理由。征求意见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标准化办公室。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协会标准化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方式采用会议或函审审查的方式。标准化项目组成成员不能参与表决。
第十六条 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会议审查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审查代表出席率及回函率不足四分之三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七条 会议审查应编写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审委员名单及专家签字、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函审要有函审情况说明和函审结论。
第十八条 审查结论不为通过的,工作组应对送审稿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修改,经确认后,重新上报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者,撤销该标准项目。
第十九条 经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做必要的修改,按报批材料清单的要求形成标准报批稿、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报协会标准化办公室,报协会秘书长批准。
第二十条 经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由协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一条 标准出版:团体标准纸质文本由温州市制笔协会安排出版发行。
第二十二条 标准复审: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协会标准化专家委员会组长对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并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
第二十三条 复审方式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有关规定;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四)复审结果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五条 标准修改:当团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需要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可采用修改通知单方式,每项标准修改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三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采用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七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定期对团体标准的 实施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制笔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温州市制笔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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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 □ 修订 | 被修订标准号: |
申请立项单位名称 | (盖章) |
申请立项联系人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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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基 本情况 | (包括年产量、产值、销售、企业数等) |
申请 立项 项目 概况 | (项目目的、意义及解决的问题) |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
(相关标准法规基本情况,如:国内标准、国际标准及法规等) |
实施后行业采用情况 分析和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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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标准化 专家委员会 意见 | 年 月 日 |
温州市制笔 协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